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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难点及对策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9-09-06 17:47 隶属于:工业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摘 要: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噪声来源于多方面,也是多类别、错综复杂的,主要来源于: 土石方移动、打桩、结构浇筑、装修 4 个

  摘 要: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噪声来源于多方面,也是多类别、错综复杂的,主要来源于: 土石方移动、打桩、结构浇筑、装修 4 个施工阶段。产生噪声的主要机械设备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各种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吊车、升降机等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

  关键词: 建筑施工; 噪声环境; 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禁止夜间( 22: 00 ~ 6: 00)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8]10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对“特殊生产工艺” “特殊需要”作出了解释: ①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②某种建筑施工是否属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③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政府授权出具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而噪声法规定的有处罚权的是公安或环境保护部门,部门之间信息不互享,造成执法成本浪费。

  1 工地夜间施工执法现状

  现阶段,一方面是工地夜间施工噪声的执法环境较差,执法人员在对违规工地检查时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软”抵抗,有的说工地负责人不在; 有的暂时停工,执法人员一走就复工; 有的甚至拒不配合,蛮横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另外一方面是在拆迁和地基清理阶段,由于时间短,且多是个人组织,无固定主体,环保部门又无强制措施,导致执法短板。工地管理是一项复杂工作,建筑施工中某些环节必须不停歇操作,时间上的连续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 工地夜间施工原因分析

  2. 1 经济利益驱使,执法力量薄弱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民工加班加点来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市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只有环保部门,而基层环保部门受编制、人员的限制,且环保法又未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措施。

  2. 2 处罚措施模糊有些施工单位由于工艺流程安排不合理,工期调整不得当,导致施工企业必须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夜间施工的处罚措施只是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该法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

  3 地夜间施工管理对策

  工地夜间施工问题已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环保执法工作的难点。为还广大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各执法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这一 “顽疾”。

  3. 1 领导重视,精心部署针对噪声污染这一热点、难点问题,环保部门要真正形成 “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案件承办人员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对噪声污染源进行认真调查,对存在噪音污染隐患的在建工地进行及时告知。

  3. 2 建立档案,长效管理环保部门要早部署、早安排、早介入,主要对存在夜间施工的工地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入册,尤其将已经立案查处的单位进行归类建档,为日后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一些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整改单位,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在以后实际工作中,要逐步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4 处理噪声污染的建议

  建议一: 政府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明确环境噪声的管理部门、权限,以及产生环境噪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明确夜间施工的处罚额度,提供法律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噪声进行管理,操作起来才能执法有据、有力,减少环境噪声投诉问题,给老百姓一个安静的休息和生活环境。

  建议二: 施工单位不要与附近居民产生对立,要表示友好姿态,对于工程建设可告知附近居民,协商夜间施工时间。对于一些商业性质的施工,可以尝试对居民进行相应的补偿。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方法和措施降低噪声污染,保障附近居民有合理的休息环境。

  参考文献:

  [1] 林嘉祥. 噪声控制工程与节能减排[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 11) : 22 - 23.

  [2] 张冬云.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案例处理实例以及由此引起的思考[J]. 环境与发展,2014( 6) : 55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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