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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的保险机制比较研究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8-10-20 10:27 隶属于:经济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由于现实的复杂性与风险的多样性,使得救援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极易受到伤害,为尽量避免或减少救援人员在参与抢险救灾中遭受的风险,可以借助保险措施,实施对救援人员的补

  摘要:由于现实的复杂性与风险的多样性,使得救援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极易受到伤害,为尽量避免或减少救援人员在参与抢险救灾中遭受的风险,可以借助保险措施,实施对救援人员的补偿。文章在对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整体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从保险意识、保险种类、保险资金来源、赔付金额、政策倾侧力度等保险机制层面,比较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保险机制的差别,梳理提炼不同救援组织的优劣特征。开展此项工作,可以发现民间救援组织与国家专业救援队在保险意识、保险种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以及其中呈现出的一系列问题和困境,从而为我国救援队保险机制,尤其民间救援组织保险机制的完善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国家专业救援队;民间救援组织;保险机制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事故灾难现场,我们总能看到国家专业救援队和民间救援组织的身影,他们在维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避免或减少救援人员在参与抢险救灾中遭受的风险,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对于国家专业救援队或企业专业救援队来说,传统的补偿都是依赖国家或企业主体来承担,给国家或企业带来严重的负担。国家或企业都在试图寻找救援人员救灾补偿的风险分担渠道和措施,由此保险日趋进入国家或企业视野中。事实上,保险对于不同领域,理解有所不同,在风险管理领域中,保险指依据双方的契约关系,进行风险规避的手段。保险机制是由各个保险种类按照一定的方式搭配,并依据内部规律运行的有机整体,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救援组织的保险机制不仅受救援本身风险种类及大小的影响,而且受到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通过查找相关资料,保险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意识、保险种类、投保资金来源、赔付金额以及政策倾向力等各方面因素。由以上分析可见,保险在风险分担方面所显示的优势十分明显。另外,民间救援组织已经成为我国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之伴随的就是民间救援组织的保险补偿问题。由于民间救援组织中的个体大多都是兼职志愿者,且从事公益救援也是依靠个人的自发自觉,其在参与救援中基本没有购买保险,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志愿者人群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由于抢险救灾的特殊性,为民间救援组织购买保险成为化解或减少其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民间救援组织如何购买保险,却存在一系列程序上、方法上的瓶颈问题。由此,本文通过对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保险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为民间救援组织保险机制建设提供借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对于我国救援力量的保险体系研究应有所裨益。

  一、发展现状

  自有国家专业救援队时起,其一直作为中国应急救援的主力军,而民间救援组织,随着民间应急意识的强化,从无到有。应急管理部的成立,说明国家进一步提高了对应急救援的重视程度,无论是对于国家专业救援队还是民间救援组织而言,无疑是一次历史性机遇。

  (1)国家专业救援队发展现状。国家专业救援队是指由政府等公共机构或企业筹资、招募、培训、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的专业救援队伍,他们是以救援任务为职业的群体,救援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具有职业化、技术化、军事化的特征。我国目前总共有95支专业救援队,按照依附关系的不同,主要分为政府专业救援队和企业专业救援队。在中国,政府专业救援队主要包括武警救援队、消防救援队、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海上救援队等救援队伍,他们由相关政府部门出资,出于纯公益、非营利的目的,参与社会安全的维护、灾害事故的救援,其多为现役军人,有较强的身体素质和丰富的救援经验;而企业专业救援队主要包括矿山救援队、危化品救援队等队伍,他们与所属企业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政府专业救援队相比,其工作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仅限于企业或行业内部。应急救援面临的多为突发事件,不确定性极高,队员们长时间同各种灾难打交道,在救援过程中极易受到伤害或致人受伤。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从1997—2005年,我国公安消防部队总共牺牲消防人员152人,受伤4137人,平均每年牺牲的消防队员16.9人,受伤459.7人[1]。对于国家专业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陆续出台各种政策、制定各种保障机制以确保国家专业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2)民间救援组织发展现状。随着人类文明发展程度的不断深入,一方面,人口的持续增长,物质财富的大规模聚集,使得无论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还是社会安全事件,都日益体现出频繁性、长期性、毁灭性的特征,这就对应急救援动员力量和营救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人们物质财富不断得到满足,社会责任心不断增强,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关心社会事务、参与社会治理,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民间救援组织应运而生,但与国家专业救援队相比,民间救援组织人员现状“凄惨”。

  民间救援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主要由一群来自各行各业的、志同道合的人员组成,具有纯公益性、非职业性的特征。民间救援组织包括草根救援队、应急志愿者和国际志愿者组织中的应急救援队伍,涉及消防救援、水上救援、卫生防疫、医疗救护、无偿献血、交通管理、治安防范、交通运输、新闻宣传、防震减灾、心理援助等领域。我国的应急志愿者主要分为消防志愿者、地震志愿者和人防志愿者。中国草根救援队中,影响力较大的有蓝天救援队、壹基金救援队、浙江公羊队、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蓝豹救援队等,但这些救援队在全国分布较为分散,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进行管理。

  民间救援组织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重灾协助和紧灾应急两个方面:重灾协助即发生重大灾害时,民间救援组织作为重要支撑力量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紧灾应急即在紧急灾害发生时,由于民间救援组织分布平均,信息畅通,行动迅捷,能够在第一时间对正处于扩大态势中的灾害进行有效控制。民间救援组织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突发性的灾难面前,民间救援组织以其组织的自由性、行动的快捷性在救援初期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救援组织的公益性质不但使其成员成分复杂多样,既没有像国家专业救援队一样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更没有定期考核,又由于民间救援组织成员本身的非职业性,导致救援组织成员的流失率高,成员本身的不确定性强,直接影响到民间救援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更为现实的是,由于专业技术的缺乏、资金来源的不足,导致民间救援组织成员在参与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极易受到伤害,从而引发责任追究混乱的问题,甚至会引发“做好事到底对不对”的社会舆论,这不但给社会带来了道德负效应,还给我国刚刚起步的志愿者事业带来不利影响。

  二、保险机制比较

  保险机制即指关于影响和组成一项保险协议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内部要素构成形式,本文中所述的保险机制,主要由保险意识、保险种类、保险资金来源、赔付金额、政策倾侧力度五个方面组成。经对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整体发展现状分析,发现由于管理机制、组织性质等因素的制约,民间救援组织成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与国家专业救援队正逐渐拉开差距。本文从保险意识、保险种类、保险资金来源、赔付金额、政策倾侧力度等保险机制层面,比较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保险机制的差别,深入剖析二者差异。

  (一)保险意识

  保险意识是指在接受相关教育的背景下,对于规避已感知到的风险或未感知的风险所做出选择的意愿。而救援组织的保险意识主要体现在风险感知能力和保险购买意愿两个方面。

  (1)风险感知能力。从组织层面来看,政府专业救援队由政府筹资组建,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挥与管理,政府可借助其特殊位置调配各种社会资源,信息收集渠道相对广泛,能够相对正确地监测和预测到潜在的风险,风险感知能力相对较强;而对于企业专业救援队来说,只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严格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从个人层面来说,政府专业救援队涉及领域宽泛,活动范围广,而且定期接受技术培训与考核,长期接受安全防范知识的指导教育,队员安全防范意识高,风险感知能力强;企业专业救援队队员除了定期接受技术培训与考核以外,由于常年集中针对某一个行业或领域,熟知某一行业的具体事务,对风险的感知能力较强。

  而民间救援组织对风险的感知能力普遍较低。具体民间救援组织种类的不同,情况又有所差别。民间救援组织中的草根救援队多由有登山、攀岩、冬泳等特殊运动爱好的人员组成,他们对于探险,近乎痴迷,对于风险性极高、刺激性极强的工作充满激情,往往出于一腔热血,无暇顾及自身安全问题,风险感知能力较差。例如长江救援志愿队,就是由一群冬泳爱好者组成,长年进行水上搜救工作,秉承着“不计得失、不顾风险”的理念,崇高的精神和优良的品质确实值得弘扬,但在灾害面前,救援人员一旦出现闪失,后果不堪设想。另外,应急志愿者的活动并非具有职业性特征,缺乏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或者仅熟悉和了解某一固定领域,例如消防、地震领域,然而应急志愿者面对的却是复杂多变的环境和多样的灾害类型,与自身素质不相匹配,对风险的感知能力不足,风险意识不足。

  (2)保险购买意愿。除了风险感知能力,另一项体现救援队保险意识的因子便是保险购买意愿。我们可以用风险态度经济学研究方法来简单分析不同类型的救援队购买意愿的差别。为便于定量分析,我们将救援人员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用货币来衡量,首先,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救援人员自身拥有初始财富量W0(W0包括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选择参加一项艰巨的救援任务,劳动支出为L,当其在参加救援任务过程中,第一种情况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折损财富量WA;第二种情况为未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完成整个救援任务,心理上得到满足,个人价值得到实现,获得财富量WB。

  第一种情况时,总财富量

  W1=W0-L-WA。

  第二种情况时,总财富量

  W2=W0-L+WB。

  我们借助期望效用函数来进一步说明:

  E[U(P,W1,W2)]=PU(W1)+(1-P)U(W2)

  其中:W1表示救援人员参与救援任务时,不幸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的总财富量;W2为救援人员参与到救援任务中,未受到伤害,且价值得到实现后的总财富量;P为W1发生的概率;1-P为W2发生的概率,0

  救援人员在决策自己的行动时,遵循了期望效用理论,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如果某救援人员认为在不参与此项艰巨任务的条件下,而保持原来固有的财富量的效用大于参与到救援任务中的期望效用,即

  U[PW1+(1-P)W2)]>PU(W1)+(1-P)U(W2)。

  该类救援人员为国家专业救援队中的政府专业救援队和企业专业救援队,此种救援组织自我保护意识更加强烈,更看重救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事件,更愿意购买保险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而如果救援人员认为在不参加此项艰巨任务条件下,保持原来的固有财富量的效用小于参与到救援任务中的期望效用,即U[PW1+(1-P)W2)]

  (二)保险类型

  按照保险运营的性质划分,保险类型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与救援队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中与救援队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但我国救援队整体可投保的商业保险类型较少,这主要与救援人员的工作性质有关,应急救援任务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发生危险的概率极高,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较高的赔偿金额,致使我国救援队购买商业险相对困难。

  国家专业救援队中,政府专业救援队队员作为职业型的国家公职人员,多数具有公务员编制或者事业单位编制,或者没有编制而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和福利,社会保障机制相比之下更加完善,其中社会保险的偏重性更大,特别是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强调了政府专业救援人员在执行救援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过失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相应的资金赔偿,分担风险。同时,单位与政府专业救援队成员之间构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单位还可为个人购买雇主责任险,当其雇员即专业救援队成员在从事符合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工作中遭受意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医药费用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不单单是救援人员个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还有财产损失以及过失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所以政府专业救援队于2004年制定出了捆绑式的保险安排,中国国家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为国家地震灾害救援队购买了3个险种[2]: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位队员的保额约25万元,每条搜救犬保额约10万元。除了组织及个人购买保险外,还有来自保险公司的赠送,2004年宿迁市财产保险公司为宿迁市消防支队投保了1500万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额10万元。特别注意的是,政府专业救援队,特别是消防部队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现役军人,所以消防部队目前的抚恤救济资金主要包括2个部分,军人死亡、伤残抚恤金和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根据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企业专业救援队队员在进入企业时,与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提到:“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救援协议足以达成合同关系,工伤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企业专业救援队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以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费的方式购买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另外个人还可投保人身意外险、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选择的余地相对宽泛。

  民间救援组织的情况不容乐观,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4项。但是这4项内容并没有明确针对民间救援人员的项目,即使是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强调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所以此处又可分为2种类型的成员,一种是把志愿活动当作第一且唯一的工作,另一种是以兼职或业余地方式加入到应急救援活动中,对于仅仅靠应急救援为第一工作的救援人员来说,出于民间救援组织的运营性质,难以得到充足的资金补充,甚至往往连平常救援活动的开展都相当困难,加之自身无其他固定的条件支撑,投保工伤保险相当困难,例如长江志愿救援队在实施水上救援之前,约定救援人员自己承担风险,长江救援志愿队“报名须知”第五条规定:本人在报名时意识到所有在志愿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可能得不到合理的保障,需要自付亏损[3]。

  而民间救援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也不是追求利润的企业,仅仅作为以纯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的位置显得尤为尴尬。另外,大部分民间救援队成员都是来自各行各业、以兼职的方式参与到应急救援当中,本行业有责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虽然救援活动及过程并不在其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依然被视同为工伤保险范围之内,2017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商业保险方面,由于应急救援工作发生危险的概率极大,保险公司需要承担高额赔偿,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往往拒绝草根救援队的投保业务。2010年4月,玉树地震,蓝天救援队赶赴灾区救援,北京蓝天总部后勤组向国内多家保险公司为蓝天救援队成员购买保险时,遭到了投保拒绝,遭遇了投保尴尬[4]。由于自身规模有限,信息沟通闭塞,加之救援人员自身重视程度不够,我国很多民间救援队没有取得合法的法人身份,组织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商榷,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同样难以核定其风险状况,这是保险公司往往拒保的原因之一,这也同样是某些救援队整体编入民兵组织的原因之一。我国民间救援组织中的应急志愿者分为注册志愿者和非注册志愿者,非注册志愿者在开展志愿者活动的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三)投保资金来源

  关于投保资金来源,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存在较大的差别,同时国家专业救援队内部也有些许的区别,譬如政府专业救援队由于其官方身份,其投保资金多来自于国家财政支出,而企业专业救援队则多来自于本企业,国家专业救援队整体投保资金来源渠道广泛,而民间救援组织大多局限于个人,来源渠道单一。

  (1)国家专业救援队的投保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多,其中政府专业救援队的投保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国家财政支出,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出资保障专业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资金相对充裕。例如我国现役消防救援队,自2010年开始,由武警总后勤部出资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报费从军费预算中拿出。再比如海南省财政厅设置专款65万元,以用来为全省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险[5]。二是个人缴纳,除了国家财政支付的一部分保险外,政府专业救援队还有一部分险种属于利用个人的工资进行缴纳,例如现役武警消防部队的医疗保险、军人伤亡保险和随军配偶养老、医疗保险,这3项险种目前都实行个人缴费制,保险金从武警消防部队队员的每月工资中扣缴[5]。然而,对于商业保险而言,由于救援队工作较高的风险性,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个人投保,消防部队的职业类别被保险公司列为最高风险类职业,消防人员的个人投保不予接受,超过20人团体的伤亡保险才能接受[6]。三是社会捐赠,政府专业救援队的保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保险公司的捐赠,例如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为上海医疗救援队定制了一套综合保险方案,保险方案涵盖意外死亡、伤残等方方面面[7],再比如宿迁市保险公司为宿迁市消防官兵投保了最高赔付为15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8]。

  (2)企业专业救援队投保资金主要有2个来源。一是企业承担。对于工伤保险,企业为救援队队员承担投保费用,个人不用缴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基金,企业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为企业救援队成员缴纳工伤保险,专款专用。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等组成。”

  (3)民间救援组织投保资金主要来源情况。民间救援组织投资资金来源情况不容乐观,与政府专业救援队相比,民间救援组织没有强大的背景作为支撑;与企业救援队相比,民间救援组织有着不同的组织性质,“只出不入”的运行模式使得他们并没有充裕的资费用于保险的购置,经费难以筹措成为一大难题。民间救援组织成员的保险多为个人出资,民间救援组织类型的不同,其投保资金来源又有所差异。其中,草根救援队的投保资金多为个人出资,队员通常是以AA制的形式参加救援,组织投保的困难致使队员个人承担风险,以兼职或业余的方式加入到应急救援活动中的救援队员,尚且可依托于单位,统一购买工伤保险,而把志愿活动当作第一且唯一工作的队员,由于仅仅依托于非盈利的救援组织,缺少固定的资金来源作为支撑,则处于尴尬境地。

  当然,不排除草根救援队中有部分救援队走在同类的前列,他们在红十字会通过官方注册,能够接受红十字会和社工委等协会、部门的保险经费支持,例如2010年9月,蓝天救援队在北京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管理处正式注册,今后将会接受更多的社会援助。应急志愿者的投保资金多采用应急志愿者组织出资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注册的志愿者组织,可由志愿者组织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为其出资统一购买保险,例如,2007年4月,中山市青协为整个中山市12万志愿者购买了人身意外险[9],而未获得注册资格的志愿者组织则仅能靠社会捐赠。

  (四)赔付金额

  由于救援队所从事的是高风险的工作,属于非正常状态的客户,赔付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救援队的保险来说,“责任重、保费少、风险高”[6]。总体来说,中国救援队保险的赔偿金额普遍较低,但救援组织类型不同,又有所差异。国家专业救援队中的政府专业救援队和企业专业救援队的赔付力度相对较高。就国家专业救援队来说,政府专业救援队拥有专业的技术和先进的设备,执行维护公众利益的救援任务,保障力度与其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例如中国国家地震灾害救援队,从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然而每人的最高赔付金额仅为20万元。如果一旦出现死亡,20万元的赔偿很难安抚救援人员的家属,从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持续性。在美国,救援人员每人的最高赔付可达到100万美元[2],而中国国家专业救援队难以企及。通过分析我国制定的最新军人抚恤标准也可看出,因公牺牲的现役消防官兵赔付标准为80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革命烈士为80个月的本人工资,病故者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赔付力度仍需提高。另一方面,国家专业救援队,无论是政府专业救援队还是企业专业救援队,其工伤保险赔付金额正在不断提高,2017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与国家专业救援队相比,民间救援组织的防护装备更加落后,救援技能相对生疏,组织行动相对散漫,在灾害救援过程中更容易遭受意外伤害,属于极易遭受风险的人群,故更容易遭到拒保尴尬。保险公司在选择是否接受投保人投保时,主要遵循S-PL≥0原则,其中,S为保险公司的收益,P为风险概率,L为投保人风险损失,当保险公司收益即投保人投保金额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金额时,保险公司才有接受投保的决策,由于民间救援组织投保的资金有限,而且风险比较固定,假定投保人支付金额S和风险损失L固定,当风险概率P增加至S-P1L≤0时,保险公司不会选择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即使能够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寻求收益平衡,赔付金额也非常低,保障力度远远脱离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不断复杂的救援环境。例如陕西省某救援队,在执行救援任务时,救援人员都被强制要求购买电子旅意险,每人每天合计花费10元,该电子旅意险对志愿者意外伤害和医疗的最多赔付金额为5000元,其中意外身亡者,赔付额仅仅只有5万元[10]。可见赔付金额之低,应急志愿者组织很大一部分来自社会捐赠的商业保险赔付金额更加低。

  (五)政策倾侧力度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与公共性,而公共安全作为公共物品之一,根据传统的思维模式,理应交由政府全权负责。政府专业救援队作为社会公认的专业救援队伍,政府的倾侧力度较大,政策偏向性较强。无论是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还是军人伤亡抚恤标准的不断提高,都是对政府专业救援队政策偏向性的体现。

  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企业的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格外重视,特别是针对那些例如矿山、铁路等高风险行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2016年《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中,都能看到国家对企业专业救援队重视程度和政策偏向。

  反观民间救援组织,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一直到1983年才逐步开始进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出于现实环境和认识水平的限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对于民间救援力量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其组织性质的界定不够清晰,对其实际功能的发挥存在质疑,仅仅将其作为国家专业救援队的附助,致使相当一部分民间救援组织成了执行消防部门等国家专业救援队的任务与指示的下属机构,自主性、独立性得不到发挥。另外,对于民间救援组织的保障制度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关于民间救援组织保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就目前来说,政策偏向性较弱,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政府对草根救援队的资金扶持力度不够,草根救援队不仅缺乏投保经费,更缺乏专门的保险保障,国家并没有为草根救援队制定专门的保险,也缺乏对救援队投保给予降税等政策性扶持,从而保障其应急救援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是国家关于应急志愿者组织保险的法律法规只停留在宏观层面,并未真正落到实处,我国关于志愿者保险机制的法律法规存在法律位阶偏低、规定内容笼统等问题。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比较研究可知,我国民间救援组织与国家专业救援队在保险意识、保险种类、投保资金来源、赔付金额和政策倾侧力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与国家专业救援队相比,民间救援组织普遍保险意识较低、可投保险种类单一甚至缺乏、投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赔付金额相对较少、政策倾侧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国家专业救援队与民间救援组织之间关于保险机制的差异并非某一个因素单独造成,而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背景因素综合形成的,国家在大力培育和发展国家专业救援队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民间救援组织的教育和保障,应扶持和带动民间救援组织的发展,进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为我国救援组织保险机制的完善带来新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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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孙元华.我们救驴友,谁来“救”我们[N].华商报,2013-0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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