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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畜牧养殖保险的研究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8-07-10 10:16 隶属于:农业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这篇养殖论文发表了政策性畜牧养殖保险的研究,随着畜牧养殖的快速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变得更加艰巨,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工作提供不了资金保障。保障食品

  这篇养殖论文发表了政策性畜牧养殖保险的研究,随着畜牧养殖的快速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变得更加艰巨,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工作提供不了资金保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政府的农牧、财政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论文给出了如下探讨。

  关键词:养殖论文发表,肥猪养殖

养殖论文发表

  随着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饲养方式从分散型到集约化、规模化转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复杂。近年来,各级农牧部门正确把握科学发展和生态保护两条底线,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民生工程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摆在首位,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保险公司联动为保障,探索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现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生猪保险、金融撬动、保险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养殖保险联动长效模式,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工作开展过程中,针对各级政府、金融办、农牧、财政主管部门和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容易出现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重视程度需要提高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工作,需要各相关主体部门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联合、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联动工作,更需要地方党委、政府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建议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强农惠农的工程来抓,同时将其纳入各乡镇及相关主管部门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配备资金需要完善

  现在部分市(县)因地域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保费财政补贴尚未列入财政预算,保险保费、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资金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等财政资金补贴没有到位,有的存在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偏高等现象,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工作提供不了资金保障。

  三、联动机制需要加强

  部分县没有组建联动服务队,未建立联动办公服务点,还有的是形式上组建了联动服务队,联动办公服务点“只见挂牌不见人”。并且相应条款实施以来,由于承保数量大幅增加,死亡理赔数量也相应增加,保险公司查验人员严重不足。出现了接到任务后不能按约定时间、地点到达现场进行联合查勘,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服务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代替保险公司查验人员查勘,甚至代替签字确认和后补手续,或者相互代替报案、查勘、测量病死猪的体长(体重)、注销专标、后补手续等不规范现象存在。生猪死亡时,养殖场(户)应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案,核实信息无误后启动查勘工作。动物防疫人员、保险查勘人员接到任务后,约定时间、地点共同到达现场,对死亡生猪进行联合查勘。

  加强联动是开展工作的前提保障。可创新管理方法,组建保险联动服务队伍,建立联动办公服务点,简化保险流程。并结合国家动物防疫支持政策调整,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方式,推动联动工作开展。通过各方联动、互惠共赢,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持续稳定运行,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

  四、投保主体需要明确

  个别县养殖场(户)可能存在有少报承保数量,以少承保数来获得全部死亡理赔育肥猪数量的现象;也有可能存在养殖场(户)不知道投保相关事宜,投保过程由保险员代替办理,然后让动物防疫服务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动物防疫分站需要明确其职责是负责督促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在承保环节,动物防疫部门可以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与养殖场(户)签订保险合同,但是签订保险的主体是保险公司。按照《河北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指导意见》,养殖保险应当由养殖场(户)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投保组织者组织投保。投保组织者可以为村民委员会、养殖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其他单位。动物防疫服务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坚决不能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清关系,把不合适的做法扭转过来,回归到保险政策真正的本意上来,调动保险当事人的积极性。

  五、签字核实需要规范

  按照《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冀牧医防函〔2016〕8号)规定,保险公司有“两签字一核实”工作任务。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开展“闪赔”模式,虽然减少了后期理算工作量,但也在无形中增加了风险,容易被“钻空子”。为保障联动工作有序开展,首先,要对两种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一是对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对病死猪拍照存档作为证据保存,核准数量填写登记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是对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经保险公司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核对病死猪种类、数量、重量,对病死猪拍照存档,养殖场(户)、保险公司人员、防疫人员填写移送单并签字确认。收集环节,病死猪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由其工作人员负责对病死猪种类、数量、重量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回收保险专标,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留存视频备查),经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其次,要对一种情况严格进行核实。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理赔有关规定和病死生猪(保险标的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严格核实《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登记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移送单》,进行理赔前置审核,完成养殖保险理赔工作,并将赔付情况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六、联动软件需要统一

  目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软件没有统一,全省各市(县)使用软件、保险公司之间使用软件不一样,形成投保、报案、查勘、赔付等环节标准不同,手续简繁不一。建议保险公司之间优中选优,统一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软件,实现在承保、申报、搜集、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等环节信息化、科技化、高效化管理。

  七、条款使用需要结合

  当前,育肥猪养殖保险B条款适用于51个试点县,限制了其在非试点县的推行,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我们已请示农业农村部将扩大育肥猪保险B条款的业务开展范围。目前,我省育肥猪养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繁自养,二是购买仔猪,进行育肥。自繁自养类型,因为刚出生的小猪,死亡率较高,养殖场(户)倾向于使用养殖保险B条款。纯育肥猪类型,由于购进的仔猪,一般已经达到15千克以上,具备了一定免疫力,死亡率较低,养殖场(户)更倾向于使用育肥猪养殖保险原条款。因此,由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保险条款,提高投保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拒保。在结合执行育肥猪保险A、B条款的同时,要防止并杜绝弄虚作假、钻空骗保的现象发生。

  八、数量结算需要探索

  育肥猪保险B条款规定其保险数量为:生猪养殖为自繁自育类型,保险数量参照不低于当年能繁母猪养殖数量的20倍;生猪养殖为非自繁自育类型,则保险数量参照不低于投保时生猪存栏数量的2.2倍。对于大部分散户来说,育肥猪的饲养数量受猪肉价格波动影响非常大,这种计算方法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不能确切统计育肥猪实际养殖数量。据实承保数量,准确结算保险保费是联动工作发展的要求,更是科学发展联动工作的方向,应积极探索年初预保,待年底以出栏育肥猪和病死猪数量之和,作为养殖场(户)的据实承保数量,科学、客观、准确结算保险保费。

  作者:孙华峰 崔景芳 闫胜鸿 雷素霞 张迎志 单位: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唐山市乐亭县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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