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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比较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8-10-17 13:50 隶属于:社科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摘要]用人关系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两者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两者的表现形式均为劳动者

  [摘要]用人关系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两者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两者的表现形式均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给予报酬。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对于两者的界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当中存在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基于此,本文阐明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和特征,分析了两者的区别和确认方式,以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比较

劳动关系论文

  引言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个体根据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成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控,完成其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在实际工作当中,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被看做可有可无。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主要是根据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者不仅仅受到民法的保护,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作为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指两个或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一方进行劳务,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受到民法的保护和制约的。从广义上讲,它的形式有很多种,例如承包、运输、委托、技术服务等。劳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的主体可以都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合同内容上,双方需要进行协商,可以口头协定,也可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其次,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劳动者负责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只需提供报酬,无需承担保险费用,也不需福利的发放,其与劳动者不存在隶属关系;最后,劳务关系受到民法的保护,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一般均为民事责任。

  3正确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根据笔者所接触的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一般存在以下误解:认为区别二者关系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确立,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其他形式确立。认为区别二者关系以所簽订合同的名称为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欺骗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混淆视听。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4.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只能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相应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种类较多,它既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工人单位,甚至也可以是两方不同的。相比于对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法律对劳务关系的主体要求较为松懈。

  4.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最明显的区别,也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双方节结合生产要素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合同签署下,员工在发生违法乱纪、失职舞弊等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劳动合同对其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严重时还可对其降职和辞退。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不是另一方的成员,因而两者不存在任何的隶属关系,劳务者也不会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它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4.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劳动风险,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帮助劳动者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以及工商时候的处理工作。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需要自己承担劳动的风险,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出现意外,不可算作工伤,只能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问题。

  4.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它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报酬。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服务对象只能是一家用人单位。 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

  4.6适用的法律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

  结束语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在生活中,要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从而准确分辨出两种关系,保障各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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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胡新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03):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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