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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统戏曲数字化的版权保护策略——以传统粤剧为例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21-09-04 09:09 隶属于:文史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随着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传统艺术在进行保护过程中将数字化转化作为主要方式,然而,由于行业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者缺乏数字版权保护意识等诸多原因,导致

  随着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传统艺术在进行保护过程中将数字化转化作为主要方式,然而,由于行业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者缺乏数字版权保护意识等诸多原因,导致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保护面临较多问题。因此,笔者试从以上问题切入,将提升行业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传统戏曲保护的版权意识等作为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保护的主要策略。

浅谈传统戏曲数字化的版权保护策略——以传统粤剧为例

  一、传统戏曲数字化现状

  戏曲是中国传统艺术之一,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主要由民间歌舞、说唱、滑稽戏构成。起源于原始歌舞的中国戏曲因其悠久的历史在世界戏剧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为了更好传承这一古老艺术行当,许多传统戏曲剧种都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京剧、粤剧、豫剧、川剧、皮影戏、梨园戏、秦腔、河北梆子、汉剧、评剧、越剧等,其中,昆曲、粤剧、京剧、皮影戏等还入选了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即便如此,中国传统戏曲的发展仍然面临困境,地方剧团经营入不敷出,导致人才流失、人才断层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传统戏曲传承甚至有失传的危险。对此,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专门的通知[1],支持戏曲传承发展,政策中关于“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的章节中提到,要“做好优秀昆曲传统折子戏录制工作”[2]。其实,传统戏曲与科技交融的历史由来已久,如1904年京剧老生孙菊仙灌录的中国第一张京剧唱片《举鼎观画》,1905年拍摄的仅有剧照留存的京剧电影《定军山》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被更广泛地运用到传统戏曲的数字化保护中,如对传统戏曲表演的各种文本、音视频、影像资料的数字化记录。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如影像制品的刻录翻拍、互联网资源共享、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形式的飞速发展,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保护成为重中之重。以粤剧为例,作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粤剧的数字化与数字版权保护之路基本可以代表中国传统戏曲的数字化保护发展之路。在粤剧最初形成的明清时期,当时作为娱乐大众的一种艺术形式,并没有形成专门的记录专著,仅存在一些古籍的较少章节中,如《清稗类钞》《梦华琐簿》《南词叙录》,以及古代戏曲剧本中,加之此时粤剧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剧种,导致初期粤剧的文献与普通戏曲文献难以区分。到了晚清民国时期,粤剧发展兴盛,各种文献版本较为丰富,粤剧剧目资料留存十分完整,其中不乏珍贵档案,语言、文字、唱腔、口白等传承形式较多,此时粤剧已开始了数字化之路,黑胶唱片、胶片等粤剧电影开始制作并流传。当时的数字技术并不普及,所以数字版权保护较为安全。到了新中国成立至21世纪初,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传统戏剧的保护工作,相关机构开始进行关于传统粤剧的二次文献整理,并开始采用制作音像制品等数字化方式进行记录与保护,包含粤剧在内的传统戏曲开始了数字化保护的探索,而版权问题也逐渐出现。进入21世纪,数字技术已经相当普及,全媒体信息资源、网页、数码音像、数字博物馆、数字数据库开始建立,有关部门对于包括粤剧在内的传统戏曲进行了编纂整理,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不断涌现,传统戏曲数字化迅猛发展,在粤剧文献形态进一步与时俱进的同时,版权保护问题也成为需要面对的重点问题。[3]

  二、数字化版权保护的成果与面临的难题

  随着我国数字化技术的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对于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逐渐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传统戏曲观众对数字化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但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市场数字版权发展规范程度欠缺,加之网民守法意识不足,有关部门执法环境、执法力度都有提高空间。在利益的诱惑下,部分传统戏迷为了节约观看成本,还是产生了一系列对于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的侵权行为,如观看盗版音像制品、下载或传播非官方链接的戏曲演出视频等。具体而言,传统戏曲的数字版权保护难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数字时代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数字版权保护的困难。信息化时代来临,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数字资源传播和共享模式不断打破壁垒并深度发展,各种数字资源的获得途径变得极为丰富多元,且操作简单,上传与下载等功能灵活便捷,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变化性大,给监管与执法造成了众多困难。其次,数字版权维权的难度较大。由于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自发性,导致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追查执法等工作难以开展,加之盗版视频传播广泛,涉及面广,即使有关部门打击侵权行为也往往难以有效遏制,数字版权依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最后,数字版权保护建设不够完善。版权持有方并没有跟随数字化时代的步伐及时调整策略,不仅在技术上处于被动地位,在提供数字版权保护的服务方面也一直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以至于不能够合理解决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另外,传统戏曲的戏迷由于长期在电脑端或计算机端观看成本低廉的侵权数字作品,导致其形成免费或以极低成本欣赏传统戏剧的心理,从而造成数字版权的侵权。

  三、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保护的策略

  面对传统戏曲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笔者认为可从聚焦行业、有关部门、观众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改善。第一,应切实提高传统戏剧制作水准,扩大影响力,培养高素质的年轻观众,让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保护得到同电影版权类似的重视。以近期新上映的粤剧戏曲电影《白蛇传·情》为例,电影以精美的画面、实景加虚拟的布景拍摄、现代化的妆容与演员阵容等创新元素,在上映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取得了近两千万元的票房①,这在近年来的传统戏曲市场中具备了成为“现象级”戏曲电影的潜力。可见,传统戏曲的数字版权保护,与其自身的质量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主持召开的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到,“文艺工作者应该牢记,创作是自己的中心任务,作品是自己的立身之本,要静下心来、精益求精搞创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创新是文艺的生命。”[4]可见,文艺作品创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质量与创新。而当今的许多传统戏曲虽然得到了重视与保护,也进行了数字化记录与保护,但仍然以一成不变的形式延续着老旧的模式,导致观众年龄层老化,无法随时代发展而吸引新的观众,从而无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与知名度,让人们进一步关注其数字化版权的保护几乎不可能。所以,想要解决传统戏曲数字化保护的问题,需从传统戏曲的质量本身入手,提高创作质量,对相关的艺术形式进行更新,才能扩大传统戏曲的影响力,进而引导观众提高对其数字版权保护的意识。第二,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出台更加适应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发展现状的法律条款,促进数字化版权管理方式尽快运用到制度建设体系中,从顶层设计数字化版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方向,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包括传统戏曲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产品。法律制度的补充与健全不仅可以保护传统戏曲创作者、出版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数字出版保护生态的良性发展。实践表明,法律制度完善后,针对数字化出版物的侵权案例发生率降低,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不足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第三,想要保护传统戏剧数字化版权,传统戏剧工作者要打开思路,吸纳利用多种现代化方式投入到传统戏剧数字版权的保护中。要在技术上跟随时代发展,采用科技手段对数字版权加以保护,如出版方对传统戏曲出版物设置密码,并掌握好密钥,防止侵权行为出现;同时,加强权限设置,对出版内容的查阅设置权限,如做好付费用户的密码设置工作,在观看数字作品时设置保密问题等,及时完善用户信息,如果发生资源泄露情况,可以从源头进行调查,进行封号或依法追究责任。有了技术的保驾护航,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数字版权的安全性。

  四、结语

  综上,传统戏曲数字版权保护与诸多方面有关,但重中之重是传统戏曲数字作品的质量,有了高水准原创作品才有版权保护的必要。同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在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法规制定与数字版权技术提升等方面加大力度,另外,也要注重消费者数字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总之,要从多方入手,促进传统戏曲数字化版权保护工作。

  《浅谈传统戏曲数字化的版权保护策略——以传统粤剧为例》来源:《文化月刊》,作者:衣葛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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