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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基因编辑给中国科研敲响合规警钟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9-05-10 14:42 隶属于:医学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1月21日,科技部和国家卫健委就举国震惊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结果作出了回应。科 技部表示,该事件性质恶劣,科技部对此坚决反对,已全面暂停相关人员的科技活动,并将依据调

  1月21日,科技部和国家卫健委就举国震惊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结果作出了回应。科 技部表示,该事件性质恶劣,科技部对此坚决反对,已全面暂停相关人员的科技活动,并将依据调查事实和事件定性,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对涉事人员及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科技部还表示,下一步,科技部 将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健 全 包括生命科学 在内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同时,科技部将一如既往地鼓励和支持广大科研人员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开展科学研究探索,使科学技术成果持续造福人类发展。

  国家卫健委也作出回应,称科学研究和应用活动应当本着高度负责任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进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广东省及有关部门需要,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1月21日,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也公布了调查结果。调查组初步查明,该事件系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

婴儿基因编辑

  2018年11月26日,不少中国人因为一则爆炸性新闻,坐了一回“翻转过山车”。早上,习惯于看看微博和微信来个“一天早知道”的人们,很快被一则“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的刷屏新闻吸引了眼球。中国科学家贺建奎当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由于改变了其中一个基因,她们出生后能 “天然抵抗艾滋病”,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贺建奎没有选择在学术期刊上发布,而是借由媒体冲上了热搜,此时,很多不明就 里的人站在“中国重大科学突破”的角度予以理解,纷纷点赞。

  可是,没过几小时,风向不对了。随着各个国际 组织及各国科学家先后发声,大家才发现:这个所 谓的“世界首例”不仅违规,还突破了人类的道德伦 理底线。科学界此前早已掌握这种技术,只是大家恪守合规底线,谁也不去触碰。中国科学家贺建奎的所谓“突破”,并不是“科学突破”,而是“合规突破”。《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指出,这个原本看起来颇有些轰动效 应的“首例”,却很快 遭到质疑与反 对,大 量 质疑指向其后的伦 理问题。毕竟,这次我们面对的,不是克隆猴、克 隆 羊,而是 人 类。何况,还有人 指出,我们已经可以有效阻断艾滋 病毒的母婴传播,这项研究 不仅 必 要性值得商榷,而且还可能带来风险。研究不是阿里巴巴的山洞,而是潘多拉的盒子。

  在基因编辑婴儿问题上,贺建奎的“先 斩后奏”,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对于科技 上的创新,我们应该支持,毕竟这是人类文明走向明天的方式。不过,也正因为科技中所蕴含的巨大能量,让它可能成为一把杀伤力巨大的“双刃剑”。所以,在面对科技的突破时,不能不保持足够的敬畏。科学的意义,永远在于展现其天使的一面而非魔鬼的一面,在于为人 所用,而非让 人 类自毁长城。这不是反科学的态度,恰恰是科学的自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则,就是这项技术的伦理风险。在具体的实践中,合规如何转化成每个人都 遵守的行为规范?又如何防止以“突 破”的名义,突破 规 则及伦 理的底线?这也 是 基因编辑婴儿降生 提出的问题之一。

  实际上,早 在2 015年4月,中山大学的黄军就 教 授团队,就已经在人类胚胎身上进行了 CRISPR/Cas9 的基因操作。最初进行试验时,他也同样遭到国际生物医学界的反 对,经过多方的讨论,虽然 在年底黄军就 教授被《自然》杂志评为年度 人物,他的研究价值也获得了认可。但是,他仍然坚守住了科学家最后的底线。他采用的是当地医疗机构废弃的不能正常发育的人类胚胎,获得了胚胎捐赠者的知情同意书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在胚胎发育不到第14天时就销毁了。这 样的做 法,得到了美、英等国科学家的正面评价,也由此推动了人类基因研究的合规建设。

  未遵守法规国 际 社会对“合 规”的主流 定 义是 遵守各国法 律 法规,遵循合理的机构内部规则,尊重人类伦 理。而此次婴儿基因编辑行为,既违反了国内外的各种明文规定,又存在内部程序上的造假 嫌疑,还践踏了伦理底限,是典型的不合规行为。首先,婴儿基因编辑项目在遵守法律法规上不合规。 2015年12月,全世界多个国家的科学家组织开展“全球人类基因编辑峰会”,经过充分讨论,最终达成共识:“鼓励基因编辑的基础 研究和体细胞的临床应用,但生 殖细胞的基因编辑研究,应遵循限制性的伦理规范,未来在条件允许下才能考虑临床应用。” 为了规 范 人 类 基因研 究,国 际 科 学 界 确 定了14天 规则:科学家只能在不满14天的胚胎上进行实验。因此14天之前的人 类 胚胎 还 未分化出神经 等结 构,尚不 具备人的特征,因此不涉及伦 理问题。近年来,中国的基因编辑研究的发展很快,论文与专利的数量均居于国际前茅,这得益于国家的政 策和项目支持。目前,我国在基因编辑研究上的管 理办法和指导原则主要 有:19 9 8 年施行的《人 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由科技部起草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20 03年颁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 理指导原则》。这些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带有基因修饰的)人的胚胎体外发育不能超过14天,不能用于体内移植等。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规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 究伦 理审查工作的管 理责任 主体,应当设 立伦 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 研 究 工作。医疗卫 生机 构应当在伦 理委员会设 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 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这些要求与国际伦理要求一致。而此次贺建奎进行的婴儿基因编辑,公然违背了国内外各种规定,在合规层面上,“遵守法律法规”这一项就没有过关。

  未遵循内部准则其次,婴儿基因编辑项目在遵循内部准则及程序上不合规。早在2017年2月初,项目负责人贺建奎参加“伯克利基因编辑研讨会”时,做过名为《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他详细地阐述了基因编辑存在的五大问题,并得出结论:“不论是 从科学还是社会伦理的角度考虑,没有解决这些重要的安全问题 之前,任何执行生殖细胞系编辑或制造基因编辑的人类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可就在做完这个报告后,回国没多久,他就向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提出了CCR5基因编辑的申请。从目前公开的资料可以看出,该项目的负责人为贺建奎,项目资金来源为南方科 技 大学,目标是“产出具 有免疫HIV-1病毒能力的婴儿”。在临床试验中产生的成本费用由项目组承担,全部所需成本来自于“南方科技大学贺建 奎研 究 室”的项目基 金,每 队 志愿者夫 妇 2 8万元人 民币。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志愿者的往返交通费(仅限高铁二等座或者飞机经济舱)、每人每天350元住宿费、误工费每人200元,体外受精、胚胎实验室培养费用,分娩前一个月在指定医疗机构待产和产后28天内所需的医疗以及护理费用等。知情同意书同时写明,志愿者孕妇待产指定医院暂定为“Shenzhen Luohu Medical Institution”,即在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家医疗机构。但是,在网上却检索不到与该英文名称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此外,南科大发布声明表示,学校和生物系对该项目均不知情。深圳市卫计委也发表声明说,这一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备案。也就是说,“婴儿基因编辑”项目组的各种证明,存在着编造的嫌疑,违背了自己声称的“有所为更有所不为”的诚信原则。在合规层面上,没有遵守内部准则。

  未尊重人类伦理最后,婴儿基因编辑项目在尊重人类伦理上不合规。清华大学、北 京大学、中科大、复 旦大学、浙江大学等多家知名高校的122位生物领域科研工作者联合发表声明表示,这项所 谓研究的生物医学伦 理审查形同虚设。“此项技术早就可以做,没有任何创新,但是全球的生物医学科学家们不去 做、不敢做,就是因为脱靶的不确定性、其他巨大 风 险以及 更 重要的伦 理。国家一定要迅 速 立法严格监管,潘多拉魔 盒已经打开,我们可能还有一线机会在不可挽回前,关上它。对于在现阶段不经严格伦理和安全性审查,贸然尝试做可遗传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的任何尝试,坚决反对,强烈谴责。” 北京大学分子医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颖指出,“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实验伦理申请非常草率。这一实验 从科学层面具 有巨大的潜在 风 险,两个孩子 作为试 验品,这些未知风险将会伴随她们的成长。从事这一实验的科研人员既非HIV研究者,也非基因编辑领域专家,项目实施时其测序公司和其背后的商业资本在铤而走险。该项目的实施可预见的会使基因编辑领域的研究受到影响,也会使中国科研界的发展受到质疑。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会艾滋病专业学组副组长卢洪洲教授 对这一技术可导致的其它疾病表示担忧:“人体的每个部分都不可或缺,是非常自然的生命,这样做除了伦理,还可导致其它未可预知的东西,这都是需要考虑的。” 不难看出,这项号称“突破”的婴儿基因编辑 项目,并没有什么科学上的突破,只是对合规的突破,暴露了某些科学家合规 意 识的极 度缺 乏,也给 我国科学界的合规建设敲响了警钟!

  科研合规建设亟待完善近年来,我国在基因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仍 然处于一 个相 对无序的状态,在系统科学 布局以及相关的伦理学、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方面相对薄弱,亟待加强。基因编辑技术使得快速改造人类、动植物和微生物基因成为可能,其中一些特定的遗传改变可能会给人口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危机。同时,基因编辑作为一项关键技术,下游应用涉及众多领域,我国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大空白。例如,对于基因编辑直接改良家畜得到的“种畜”,转化和推广如何监管?通 过 基因编辑纠正患者自体干细胞的基因突变再进行回输治疗,将是未来治疗疾病的有效途径,但临床实验 谁来批准、如何监管?利用早期胚胎或配子细胞 进行基因编辑,将极 大 推 进 人 类 对生命过程的认识,但不恰当的研究会带来巨大的伦理争议,这方面研究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谁来监管?

  填补这些空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科学家群体共同拟订基因编辑的发 展 规 划和管理 措施,尽快制定我国基因编辑等颠覆性 技 术应用的伦 理指导原则,明确 我国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范围和禁止对象——对于没有明显伦理争议 且有重大 医学应用价值的研究 方向(如体细胞 和成体干细胞基因编辑等),支持在安全有序的基础上进行临床前研究和临床实验;对于可能带来巨大伦理和社会问题的基因编辑工作(如改变 人 类 胚胎和生 殖细胞 基因组序列等),应设定严格的研究 边界,暂时禁止临床实验和应用。只有让大家明确 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才能鼓 励科学家在相关领域的创新,规避生物安全风险、规避生命伦 理 风险,避免引发社会争议。(本文参考引用了光明新闻的《基因编辑在中国》、世界华人周刊的《“基因编辑婴儿”引全球争议》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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