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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探讨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23-01-16 12:02 隶属于:政法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推动,越来越多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主动选择诉讼渠道保护自己。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恶意诉讼渠道达到自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推动,越来越多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主动选择诉讼渠道保护自己。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恶意诉讼渠道达到自己牟利的目的,这一行为是对法律制度的蔑视,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秩序,需要高度重视,采取规制恶意诉讼的有效对策。因此针对恶意诉讼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探讨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

  (一)一方恶意诉讼

  一方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或编造证据,表达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牟取不当利益,造成被告方权益受到侵犯[1]。从恶意诉讼表现分析,行为人对证据做出虚假处理,包括伪造借条、模仿被告笔迹等,谎称和被告有法律关系等,以假乱真,并通过谎言让法官相信。这时只能利用科技手段判断证据的真实性,阻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获得不当利益。最典型的案例是知假买假,提起诉讼,要求获得非法利益。

  (二)双方串通恶意诉讼

  由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串通,共同牟求利益。这一种类中有诉讼代理人参与,其熟知法律法规,提前指导当事人抓住案件关键,造成法官难以识别。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十分重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统一的目的,为了获得理想的审判结果,会安排证人出庭,证词统一,难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在提高诉讼代理人职业素养的同时,对于法官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的不良记录,借助于信用机制辅助审判。

  (三)双方虚假诉讼

  现阶段对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存在一定争议,在民事诉讼中,双方串通,并有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事实和证据,骗取裁判文书,从中牟取利益。双方串通恶意诉讼是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目的,通过虚假表述制造不利于他人的事实状态。双方法律关系可能真实存在,只是在此基础上做出曲解和利用,达到不正当目的。虚假诉讼双方关系可能是虚构的,两方之间可能不存在法律关系,虚假诉讼包括恶意诉讼。在法官审判环节中,识别难度较高,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措施

  (一)完善立案制度

  在我国确定立案登记制度以来,由于诉讼降低门槛,案件受理率显着增加,其中恶意诉讼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立案程序作为开始诉讼的起点,也是法院介入的开始,在立案阶段加强规范恶意行为是从源头上介入,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处理案件采取立审分离制度,立案庭主要负责初步审查,民事审判庭才负责进行审理,分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立案庭不仅负责初步审查,还需要负责提前调解、收费以及接待到访群众等工作。立案庭工作内容增加,必然造成审查职能受到影响,大部分起诉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被受理,让立案庭工作加重。随着诉讼案件快速增长,立案庭审查受到关注。初步审查主要分为实质和形式审查两部分,应当结合案件特征进行审查。对于下述情况适宜采取严格审查:1.物权变动。由于恶意诉讼人侵占他人财产,诉讼目的明确,但由于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的规定明确,具有时间限制,且手续复杂,恶意诉讼人通过诉讼转移物权。审查中要关注双方个人信息,尤其是财产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的情况。也要关注双方是否为特殊关系,若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还需要提交书面说明,提示审判庭高度重视恶意侵害行为。2.物权确权。和物权变动不同,物权确权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确认胜诉后,原告物权和排他地位确定。因此物权确权程序复杂,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政策尚未形成定论,容易被居心不良之人钻法律漏洞,将他人土地占为己有。因此要重视认定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土地权益的证明,没有书面证明可以有补正机会,若证明不全不予立案。

  (二)完善庭前会议程序

  在民事审判中,庭前会议主要包括收集当事人诉求,交换证据,调查证据等环节。和民事庭审不同,庭前会议是由法官作为主导者,要求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交换证据,对当前争议进行归纳总结,双方行为并不形成法律结果,基本确定诉讼内容[2]。但由于司法资源紧张,诉讼案件增加,除了有调解意向或者证据明确的案件会进行庭前会议之外,其他案件很少启动庭前会议。最为典型的是知识产权相关的恶意维权诉讼,由于知识产权收益期长,谋利高,造成知识产权维权增多。对于这类案件组织庭前会议十分关键,通过庭前会议可以梳理案情,若证据证实被告及时删除,且非故意侵权行为,有意愿赔偿,但原告索赔金额远超过常规水平,可能存在恶意诉讼。利用庭前会议,法官通过查询原告的诉讼记录,判断是否存在恶意维权的历史记录。并充分尊重双方调解意愿,若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统一,转入审理。在庭前会议中若构成恶意诉讼将承担法律责任。可成立专门的预审队伍,不参与主审工作,庭前进行查证调解,能够有效降低恶意诉讼案件。

  (三)严格落实法官义务

  法官在诉讼中不仅起到补救和惩戒作用,也应起到警戒作用,充分发挥出法官合理、公正、严谨的审判规范,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公平、不公正。需要法官对于任何一起诉讼案件都需要合理推断,准确判断,严格遵循公正审判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关注诉辩状态。法官需要正视送达程序缺陷,主动唤醒权利人积极诉讼。面对单方恶意诉讼时,通过公告送达通知被告。公告送达包括法院公告栏公告,在报纸上刊登通知,这一方式很难保证被告收到信息。要尽量通过社区、工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机构,准确告知被告人,确保准确送达。如在拆迁补偿的诉讼中,原告已去世,其亲属诉讼,不能完全相信无其他继承人主张,通过公安部门和社区进行查找,通知所有继承人参与诉讼[3]。同时要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双方举证以及主张,结合预审意见,明确有矛盾的焦点。恶意诉讼本质上侵犯他人权益,必然存在逻辑漏洞。对于无法实际对抗的诉讼案件,法官需要在起诉状中客观分析诉求,结合证据和证词,依据法律给出法律结果。同时在审判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互动,正常的诉讼原被告双方往往争执不下,有情绪流露。而双方串通的恶意诉讼中,被告不会有正常的情绪流露,双方交流积极主动,深入观察可以发现双方有互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指使另一方告自己,从而获得利益。解决恶意诉讼问题需要法官发挥出主动性,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审查经验以及细致入微的观察力,严格审查证据,保证审判公平公正合法。

  (四)建立责任体系

  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对程序性违法责任进行规定,将违法责任表述为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有明显差距,表示在民事诉讼程序法责任相关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出现恶意诉讼行为。正因为缺少程序性违法问责和制裁,造成法官面对恶意诉讼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依。对恶意诉讼行为规制,需要完善责任体系,对于恶意诉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程序性中违法行为主要损害他人实体权利,若将民事诉讼责任扩大范围,包含程序性法律责任,那么按照法律主体可以分为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三方责任。程序性违法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因为不当诉讼或者违反诉讼法规定,造成双方权益受损,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恶意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违法成本低,难以让行为人收敛改正,因此通过追究法律责任进行规制。首先要降低容忍程度,根据法律规定对恶意诉讼人员进行常态化惩戒。其次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出现程序性违法,应当建立诚信数据库,将其作为失信人处理。最后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事恶意诉讼主要包括一方恶意诉讼、双方串通恶意诉讼、双方虚假诉讼三种。对此采取程序法规制措施,可通过完善立案制度,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严格落实法官义务,建立责任体系,积极消除这一行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需要长期坚持进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官义务和主动性,建立行为人信用档案,从多个方面协同管理,才能彻底消除恶意诉讼,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顾宵.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程序法漏洞及规制[J] .法制博览,2020(35)-:163-164.

  [2]李一萌.恶意民事诉讼所生侵权责任分析[J] .法制博览,2020(16): 108-109.

  [3]邢小雨.我国民事虚假诉讼及其规制研究[D] .南昌:南昌大学,2020.

  《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探讨》来源:《法制博览》,作者:王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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