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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触电伤亡事故的责任承担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20-01-17 09:18 隶属于:工业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案情回顾 受害人王某为一幼儿园外墙绘画时,在搭建施工脚手架过程中,手持的钢管不慎触及距墙2.3 m的10 kV配电变压器触电身亡。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产权所有人供电企业对这起事故

  案情回顾

  受害人王某为一幼儿园外墙绘画时,在搭建施工脚手架过程中,手持的钢管不慎触及距墙2.3 m的10 kV配电变压器触电身亡。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产权所有人供电企业对这起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了60%的“补偿责任”,而作为具有明显过失的受害人王某却无责任(承担30%次要责任的彩绘公司虽为王某与他人合资,但责任主体并非王某),幼儿园负责人承担10%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触电伤亡事故的责任承担

  做出这一判决的法院所持理由为:供电企业作为高压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王某的死亡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承担事故主要(60%)责任。笔者认为:本起事故中,供电企业无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法院如此判决,有失偏颇,试分析如下,仅供讨论。

  法理解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是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本案中的供电企业是否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要明晰以下几个问题。

  供电企业不存在过错

  电力设施符合技术规范。无过错指供电企业管理无漏洞、工作无过失和设备无缺陷等。就本案而言,触电设备为距墙2.3 m的10 kV配电变压器,其设计规范符合《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2006),其第8.1.1条规定:屋外3~10 kV配电装置其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不应小于2.2 m,而本案的配电变压器距墙2.3 m,可知,本案中供电企业架设的配变符合技术规范。

  受害人存在过错

  受害人行为发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 1~10 kV电力线路保护区距离为5 m,而王某等人在距带电电力设备小于2.3 m的地方传递金属导电物体,可认定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此案中,王某和肖某都是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判断和预见能力,他们在明知高压设备带电的情况下,仍然危险作业,传递金属导电物品,最终导致了触电伤亡的严重后果。

  供电企业应免于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触电设备为10 kV电力变压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电力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中,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的理由为:“作为高压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是由自身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应承担60%的补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无错误,但对触电设备产权人的免责事由没有涉及,故有引用法律不当之嫌。

  本案法院认为:供电企业应随时对辖区内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而本案中的供电企业没能及时巡视设备,也没能及时制止王某等“违章作业”,所以需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定期巡视设备虽为其法定的管理义务,但并没有任何规范规定供电企业必须时刻对每段线路和每台设备进行监视,这是现行技术无法达到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以此作为承担责任的理由,超出法律范围,强人所难,加重了供电企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这与依法治国精神格格不入.

  现实中,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误解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比比皆是。由于实践中对此类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认识误区,使得电力企业在诉讼中的维权举步维艰,难免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发生垂钓者在高压线下钓鱼,鱼竿碰到高压线触电伤亡引发诉讼纠纷时,虽然电力企业极力主张是被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免责事由,然而实际判决结果却常常不尽如人意。如垂钓爱好者廖某在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其家属以供电公司未尽安全警示、鱼塘所有人未尽巡查之责为由,将供电公司和鱼塘承包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78余万元。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害人在高压线下垂钓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此判决结果,几乎将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款规定形同虚设,也使电力企业深陷“无过错责任”的困境。

  触电责任事故中,供电企业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这并不是一个新话题,长期以来,供电企业无论有责还是无责,大都被要求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这与“保护弱势群体”“道义补偿”等朴素的法治理念密不可分,但随着依法治国等观念的不断深入,对于此类案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分析案情、正确引用法律,严格划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弘扬社会正义,彰显社会公平,也能产生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能有效防止此类触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触电伤亡事故的责任承担》来源;《农电管理》,作者:王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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