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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8-09-27 10:53 隶属于:经济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虽然存在着

  [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它们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具有相同的作用,从二者的社会分工上看,它们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不可替代的互补作用。必须强调的是: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对社会保险作出必要补充,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支柱的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同时重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相容性、差异性、社会保障体系、补充、发展、完善

  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的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一九九五年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自二00一年年七月一日起又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现行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

  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1]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国明确提出了加強社会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统筹层次,以进一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划目标。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俗称“五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保险同样是社会的“稳定器”,同时也是经济的“助推器”,还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和防灾减震器。[2]商业保险首先是一种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简单地税:财产保险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也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当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有条件限制,本文不再论述)达到一定的年龄、期限或者疾病、伤残、死亡等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是我国商业保险的主要形式。二十多年来,我国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一切逐步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经济保障体系,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如何共生共荣、共同发展则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相容性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我国两大保险形式,其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具有相同的风险集中与分散机理。

  都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统计为数理基础,利用精算技术,预测风险单位未来的平均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建立保险基金。保险事故发生时,利用累积的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这样就使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中进行分摊,实现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处置的风险类型相类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都对遭遇老年、疾病、死亡、伤残等风险的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障范围主要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几个主要方面。从整个社会经济保障体系来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从不同层面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安全保障,两者互补性很强。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相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基本功能都是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商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为被保险人遭遇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同样要对法定范围内、遭遇特定风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社会保险金,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政策目标。

  (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需要合理定价,并且需要建立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充足的缴费率,由此建立保险基金,作为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险的收支平衡是社会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在几个方面:

  (一)性质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社会保险主要强调社会公平,具有明显的再分配功能,收入再分配从高收入阶层转移到低收入阶层,从在职劳动者转移到退休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是遵循《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而确立的,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经济关系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商业保险基于自愿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经过自愿的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订立保险合同,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立法范围不同。

  社会保险立法属于劳动立法范畴,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商业保险立法属于经济立法范畴,是规范保险这种金融活动。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经营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首先是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社会保险则要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的目标,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政府组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进步,是政府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管理特性不同。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纳税,政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我国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指定的专门职能部门,政府负责制定并监督与事实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目前我国政府以雇主的身份负责公务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但自2014年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始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并轨正在逐步实施。政府为社会保险计划提供财政补贴,还充当社会保险财务赤字的最后资金支持者的角色。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遵从国家政策目标,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受保障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已从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扩大到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以及城乡居民。[3]如果期望保障程度高于基本生活水平则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补充,商业保险因其遵循的投保原则基于双方自愿,其保障范围和保障内容比社会保险要广泛很多,保险标的既可以是人的身体和寿命,也可以是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障程度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对于同一险种,投保人缴费越多,相应的保险保障就越高。

  (六)保险费的计算与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保费的计算是先测算出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险给付的需求总额,然后再对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进行强制分摊,保费测算时需要参照保险精算,但主要还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是社会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前提,所以社会保险的长期给付不需要提存准备金。社会保险的保费来源于个人、雇主单位和政府,其保险基金由政府负责投资运用;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原理为基本理论由精算师们按照数学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保费收入的多少取决保险公司的营销手段,其长期给付必须提存准备金,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其保险资金主要由保险公司对它进行投资运用。

  三、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二者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上起相同的作用。二者既分工明确又互相补充。

  (一)商业保险在保险种类和保障水平上对社会保险形成有效补充。

  社会保险的险种限定在“五险”范围以内,保障水平不高,只能给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行为,只要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险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就可以对人的生命、财产及其他五花八门的东西提供保障,保障水平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投保人的更高需求,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存在的保险种类少,保障程度低,缴费不够灵活的弊端。

  1.大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是社保医疗保险重要补充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施行的是城镇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国有企业的城镇职工看病医疗都由国家负担,1993年后我国施行社会医疗保险,国有企业的城镇职工看病医疗变成国家负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内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医保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包括进口药、器械)由个人承担,由于社保报销比例比较低,许多家庭因负担不起重大疾病的费用而返贫返困,所以家庭及个人特别需要重大疾病保险及健康保险等商业保险来补充[4]。

  2.人寿保险、企业年金保险是社会养老的必要补充

  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人寿保险、企业年金保险是为了达到预定生活目标的又一种工具。虽然我国自2016起施行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普遍的家庭现状是:一对夫妻照顾四个老人和一个孩子,青壮年人的家庭责任重大,经济负担重,而每个家庭成员都面临意外、疾病等不确定性风险,尤其是当风险不幸降临到家庭收入主要贡献者身上,则这个家庭最基本生活保障将失去依靠。而人寿保险、企业年金保险,可以保证家庭经济支柱在发生不幸风险时,不会使家庭经济生活遭受灭顶之灾,从而成为防范风险的一种屏障,充分体现出家庭经济支柱对家庭的责任。

  3.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是对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的补充

  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造成身体伤害、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缴费比较低、保障较高。可以说意外伤害保险是家庭、个人首选的险种,而社保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有限,赔付额度不高,所以需要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进行非常必要的补充。

  (二)二者在实施范围上相互补充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的覆盖率还没有达到全体国民,比如说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尚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十九大提出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是基本建立,这些都说明现阶段的社会保险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国民。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购买保险产品,从而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获得风险保障,这样就弥补了社会保险在保障范围上的不足。

  (三)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办理某些项目的社会保险。

  比如现在某些企业和职工个人各承担一部分保费的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保险,现阶段都是由政府提供优惠鼓励政策,交给某些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四、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正日益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近十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大关,之后,到2017年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到2017年前7个月的人身险保费收入已达到1.96亿元,商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三农、支持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5]。

  正如中国保监会黄洪副主席在第二届中国寿险发展论坛上所提出: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是在扶贫领域,商业保险可以从推动大病保险入手,推动大病保险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使大病保险成为阻止老百姓因病致贫的防线。其次是在健康领域,开发灵活多样的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补充医疗、护理、失能收入损失等保险业务,为提高全社会的医疗服务效率和老百姓的健康保障水平做出贡献。再就是在养老领域,要坚持开发多层次的商业人身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险服务,增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对社会保险作出必要补充,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支柱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2020年建成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宏伟目标,我们必须加快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推动商业保险健康、快速、稳步发展,以减轻社会保险的压力。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社会保险二者既有相容性又有差异性。要建立完善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大力推进社会保险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一个公平取向、覆盖全民、运行高效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成,是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必定成就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参考文献]

  [1]2015中国保险市场年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6.

  [2]黄洪副主席在第二届中国寿险发展论坛上的致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布.2017-9-9.

  [3]郑功成.加快建设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文汇报[N].2016-3-17.

  [4]卢传坚,谢秀丽,我国医疗改革的现状与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7(2):12-14.

  [5]谢国帅.关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探究[J].知识经济,2010(20):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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