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论文咨询网

社会转型时期的城市社区伦理分析

来源:华盛论文咨询网 发表时间:2019-06-17 17:17 隶属于:综合论文 浏览次数:

摘要 根据“社区”的概念分析,一般可以概括为这四个特征:社会生活共同体、社会关系、社会情感、社会互动。“城市社区”是在信息化、城市化、现代化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伦理意蕴

  摘要:根据“社区”的概念分析,一般可以概括为这四个特征:社会生活共同体、社会关系、社会情感、社会互动。“城市社区”是在信息化、城市化、现代化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伦理意蕴的新型实体。城市社区的形成,是人们从“熟人社会”迁移到“陌生人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依附于乡土社会的伦理关系、伦理规则、伦理秩序也随之发生改变。这一系列变化在社会过渡时期必然会引发道德情感疏远、道德冷漠、道德失范等伦理问题,针对这些伦理问题相应地构建“城市社区”的伦理策略尤为重要。

社区杂志征收社区类论文

  关键词:社区;城市社区;乡土社区;社区伦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城市化、现代化、信息化不断发展,加剧了人口的迁移和流动,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因为政治、职业、偏好、习惯等因素聚集在特定区域,形成各式各样的“城市社区”。从“乡土社区”进入到“城市社区”,是从“熟人社会”转移到一个“陌生人社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伦理关系、伦理规则、伦理秩序发生极大的变化。“城市社区”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小单元。因此,通过“城市社区”的伦理分析来研究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现象是有意义的。

  推荐期刊:《社区》杂志由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面向全社会公开出版发行,是中国唯一一份专门报道城市社区建设活动的国家级权威刊物。杂志内容着重突出权威性、示范性,注重操作性前瞻性、普及性,力主贴近现实、贴近基层、贴近百姓,通俗易懂,实话实说。

  一、“社区”及“城市社区”的概念及其伦理分析

  (一)“社区”及“城市社区”概念

  “社区”一词源于西学,最先是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FerdinandTonnies)于1887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来的。著作中“社区”(德文:gemiesnhcaft)一般可译为共同体、团体、集体、公社、社区等意。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罗密斯把腾尼斯的“gemiesnhcaft”,译成英文“community”,有社区、群落、共同体、团体之意。滕尼斯对社区的理解是建立在欧洲传统农村社会背景上,他把“社区”概念与“社会”相区别,认为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主观利益上的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分离的整体。而“社区”主要存在于传统乡村社会,基于个人自由意志而形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血缘、地缘、精神性的社会共同体,他们聚集在一起共同生活、工作,有着共同的情感联系、思想信念、价值诉求,一般包括家庭、家族、邻里以及相对远一点的有经常性互动地域。学界基于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路径,“社区”的内涵不断被丰富。据乔治·希拉里对“社区”概念回顾,发现其解释有94种,并根据对社区定义的考察把社区概念概括为共同地区、共同纽带和社会交往三要素。

  在我国古代并无“社区”一词,一般从词源上拆分释义。据《说文解字》释义,“‘社’,地主也,从示、土”。“社”代表的是土地神,“稷”代表的是谷神,“社”与“稷”组成“社稷”通常被用来统称国家。《周礼》规定“二十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区,踦区,藏匿也。”甲骨文字形会意,从品在匚中,表示许多物品,“区”在古代既可指被用来表示一种古代容器,又可指古代农民播种时所开的穴或沟。东汉张衡在《东京赋》一文中的“造我区夏”中的“区夏”所指就是中原地区,“区”就有了地域、地区之意。因此我国古代对“社区”一词的传统上的释义就有地域、血缘、习俗、情感、习惯、政治等特征。1933年,费孝通等燕京大学青年学生,在翻译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克的社会学论文时,首次将英文“community”译成社区,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社会,是建立在地缘性社会关系之上的地区性的社会。”张明亮、唐忠新等人所著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导论》中,把社区定义为:“由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城市社区”概念,本质上是与“社区”概念无区别,主要对社区规模作了规定。我国对“城市社区”的定义

  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城市规模不同,分为大中小城市,大中城市由市、区、街、居辖区共同体构成,小城市(镇)则由市(镇)、街、居辖共同体构成。在此研究上我们一般采用狭义定义,指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共同体和居民委员会辖区共同体。金太军等在“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现状及对策”一文中指出:“城市社区是在城市中的一定区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设施,具有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

  (二)“社区”及“城市社区”的伦理分析

  根据中外“社区”的概念分析以及当代“城市社区”概念界定,从伦理视觉研究的角度,也不外乎是这几种共同性,即建立在血缘、地缘上的社会共同体,他们在生活上互联、互动,具有共同情感归属及伦理价值、伦理规则、伦理秩序认同。它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共同体、社会关系、社会情感(包括认同感和归属感)、社会互动。从“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概念分析及其特征上看,“城市社区”是一个饱含伦理意蕴的新型实体。从伦理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城市社区”是一个饱含伦理意蕴的实体。其一,“城市社区”作为社会共同体,是一个真实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道德存在,包含一定的地理空间、人口数量、人口质量。人们生活在这一共同体中,有特定的道德生活样式,受当地法律规章、道德规范的约束。其二,人们从事日常社会交往、生产劳动、商业交易等社各种会互动,每个行为主体作为独立的自我个体必定与他我发生联系,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基于个人意志、自由选择以及人性的复杂,其间必然会发生各种具有伦理意义的道德行为、道德现象。其三,相对离散的社会而言,“城市社区”是一个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它以家庭为核心,社会交往中对内表达各自的伦理价值观,对外表达着共同的利益目标、价值诉求,彼此之间相互承认、相互尊重。从以上分析而言,“城市社区”是一个具有伦理意蕴的社会实体。

  其次为什么称之为“新型伦理实体”?其一,从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变迁来看,它并不是新生事物,是从传统社区这个母体中产生,即使从传统社区到城市社区的转变,仍保留着传统伦理价值认同;保留一定的习俗、禁忌、信仰;保留带有乡土文化特色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行为习惯。其次,在工商业文明快速发展的全球化社会背景下,市场经济、西方思想观念冲击,人际伦理发生变化:从传统伦理型人际关系逐渐转变为现代新型人际关系。社会生产、交易等商业行为到日常的社会交往,不再是讲亲情、交情、面子,一切的社会行为都根据“约定”好的规则办事,不可僭越法律、道德的底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城市社区”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形成的具有伦理意蕴的新型实体,是中国传统自然社区的逐渐瓦解和发展逐渐形成的现代社区。从传统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城市社区”必然会存在着一些社会、伦理问题。

  二、从“乡土社区”到“城市社区”的伦理分析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从传统乡土社区转变为现代城市社区,是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传统的伦理观念、伦理关系、伦理秩序、伦理规则也在商业文明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悄然改变,中国在走向现代社会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中的伦理问题。

  (一)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

  “熟人社会”这一概念,是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提出来的。熟人社会主要存在于传统的乡村,特指乡土社会。他在该书中谈到,“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9在这个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里,因为长期的交往彼此认识、熟悉、了解,从个人到家庭、家族再到邻里、邻村,都有固定、稳定的交往人群。正如费孝通先生描述的向水中抛向一颗“石子”所泛起的可见范围内的一圈圈的涟漪一样,“石子”就是“单个人”,由个人向外扩展而形成一个个由内而外的亲密关系递减的熟人圈子。当从乡村迁移到城市,便脱离了原来的熟人圈子,转而进入一个陌生的社会。“陌生人社会”这个观念最先由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提出,正如他在书中所描述的现代社会那样,我们衣食住行,都是陌生人生产、制造的。在这个人口急剧流动的社会里,我们像游走在社会的单子,每个个体自我相对他人即为陌生人,陌生人是这个社会的常态。

  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后,传统社会赖以生存的伦理关系、伦理规则、伦理秩序发生改变。首先在伦理关系上,熟人社会是以自给自足、半自给的产品经济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为基本特征的,建立在血缘、地缘上的伦理型人际关系。伦理关系仍以夫妻、父子、兄弟、朋友、长幼为主,讲求双方之间与身份相对义务与义务对应关系。而陌生人社会主要是建立在地缘、业缘、趣缘、物缘上的复杂的现代新型人际关系,因为职业、地域、习惯、偏好等因素而形成除亲缘关系之外的与职业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其次,在伦理规则上,熟人社会是以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形成的礼节、习俗、禁忌来约束、调节自身的行为,以熟人圈子人与人彼此因为熟识、了解的监督作为主要的外在强制约束因素。而陌生人社会的人际交往则是以契约来达到约束交互主体性行为,它依靠的是行为主体的内在的自我约束。正如张康之所认为的,熟人社会是以习俗型信任为特征的,陌生人社会是以契约型信任为特征的。最后,在伦理秩序上,传统熟人社会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依托的,遵循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的礼俗型社会,而城市社区的陌生人社会是遵循法律规章、契约规则、道德规范的法理型社会。

  (二)从“乡土社区”到“城市社区”存在的伦理问题

  社会转型时期从“乡土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时,伴随着城市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正在形成的“城市社区”出现了道德情感疏远、道德冷漠、道德失范等伦理问题。

  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血缘、亲缘、情缘伦理关系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社区的现代新型人际关系,彼此不再相互熟识、相互了解,即使对门邻居或者“素未相识”或者“熟悉的陌生人”或者“老死不相往来”。为了生存、发展、实现自我,人们竞逐利益、相争名誉,根本无暇顾及与社区共同体的他人交往。此外由于通讯工具的便利人们习惯于和“远方的熟人”打交道,把自己“封锁”在狭小的社区空间里,甚至规避与他人的对面交流,因此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缺乏情感交流导致彼此间的道德情感疏远。道德情感是一种情感体验,指个体对依据一定的道德评价标准对现实的社会存在产生的爱慕、憎恶、信任、同情等比较持久而稳定的内心体验。人人处于相对陌生的社会常态中,即使生活在同一社区共同体中,个体也会缺乏安全感以及对集体的归属感、认同感,对社区他人的信任感、同情感以及爱慕憎恶的情感体验也会消减。人人都是“孤独的道德主体”,消极地遵守着社会道德规范。

  在西方社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冲击下,当前所处的工业以及后工业社会把整体的个人抽象化为“经济人”,在职场与商业竞争中,人际交往计较利益和金钱得失,讲求交往“艺术”。城市社区仍旧是“人情”的社会,但是这里的人情已经变味儿,与传统社会的以“礼”调适的“人情”不同,它把“关系”当做资源,把“人情”当做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都市个人既有“理性”的一面,过着“精致利己主义”生活;又有“冷漠”的一面,对陌生人“冷漠地尊重”。当代社会人际间的道德冷漠主要源于彼此间的不信任。因为传统乡土社区,是基于血缘、情缘上的人伦信任、熟人信任、情感型信任,而现代社会是基于业缘、物缘上的契约信任,当乡土社会的熟人格局瓦解为城市社区的陌生人格局,没有了熟人间的信任的社会基础,又缺乏陌生人契约信任的文化基础,人人害怕做好人被讹、做好事被欺而不得自护相防,对社区需要帮助之人也不情愿伸出援助之手。

  乡土社区是礼俗型社会,人们“生于斯、死于斯”习惯性地遵循着本土的礼节、习俗、禁忌,彼此知根知底,熟人间相互监督。如恩格尔·哈特提出“道德异乡人”的概念,人们原来是“隶属于不同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当进入不熟悉的文化世界后,道德异乡人因为伦理价值观、文化习俗差异如果没能适应城市的法理型社会,契约、法律意识弱又缺乏熟人监督及较强的自律意识的情况下,为了生存,他们会放弃熟悉的道德信念,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做着违法犯罪、违背良心的事情。如拐卖儿童妇女、偷盗抢劫、网络诈骗、公路碰瓷等城市社区的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

  三、社会转型时期城市社区的伦理策略构建

  正如前面所分析,人口的急剧流动和互联网的跨时空性、隐匿性、自由性加剧人际间的陌生化。传统社区的瓦解切断了熟人社会的情感依赖,城市社区封闭的社会互动,缺乏情感交流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安全感、孤独感、不信任感等,是产生社区伦理问题的主要原因。道德情感疏远、道德冷漠、道德失范等问题亟待构建有针对性的伦理策略,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构建。

  (一)人际伦理之维

  城市的现代化在带来生活方式改变、生活质量改善的同时,快节奏的生活和过度的个性追求等也可能会带来精神的匮乏和心灵的空虚。现代社会失去了熟人社会的文化根基,当人与人之间只剩下冷冰冰的利益、规则、契约等关系时,又呼唤传统伦理精神的复归,期待所处的陌生人社会中能提供情感、精神的依附。正如滕尼斯在肯定城市社区的价值的同时,对未来表示担忧:“对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反思和忧虑,反映出一种对传统社区精神的呼唤和向传统的欧洲乡村社区模式的复归。”[2]16

  然而,传统社区模式的复归是不可能的,当代社区建设显得尤其重要。可以通过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相互认识、相互交往的舒适环境和社交平台,增进情感交流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孤独感、不安全感。此外,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组织各种文化活动,丰富社区精神生活以增进对社区共同体的归属感和伦理价值认同感。以此来消除人际间的隔阂,改善陌生人际伦理关系,使陌生人间的关系在社区的建设下转向现代社会熟人伦理关系,彼此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相容相让,遵循社区伦理秩序,维护社区公共的“善”。

  (二)制度与契约伦理之维

  道德冷漠、道德失范伦理问题在于从乡土社区的人伦型信任、情感型信任过渡到城市社区的契约型信任还没完成。我们只相信熟人,因为相信陌生人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太大,人性的趋利避害让我们习惯于冷漠对待陌生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似乎已经成为共识。

  “信任”被搁置在人与人之间却发挥不了作用,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制度、法律的保障。如扶老人被讹,被讹者出于善良的道德意志被讹而得不到制度的保障、法律公正的评判。或者讹者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不了了之,他们仍会冒着“风险”继续行讹。加之中国新闻媒体倾向于客观事实报道而不做正面舆论导向解决现实讹者与被讹者的矛盾,那么人与人之间的怜悯、同情、恻隐之心也会随社会风险消散,因为当一个“好人”的社会代价太大。

  城市社区共同体的形成是达成契约的过程,契约体现在社区规章制度、社会公德、道德规范中,主要维护社区的舒适、安全、和谐,是个体获得幸福、自由发展、实现自我的保证。诉诸于自律性的、非制度的伦理要求是约束行为主体的主要手段,但是依靠主体自律还是不稳定的,我们可以把某些伦理要求制度化、条例化形成居民公约,鼓励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公约制定和相互监督,如有人违反,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惩罚,甚至是法律制裁。可见制度保障信任、伦理制度化,也是解决城市社区伦理问题的可能性手段。

  (三)德性伦理之维

  强制性的制度约束最终还是依靠行为主体的对社区公共道德认可及自身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则依赖社区居民的德性修养。

  中国传统社会不讲权利,只讲义务与义务的对应,如君对臣,君正臣忠;夫对妇,夫义妇顺;父对子,父慈子孝;兄对弟,兄友弟恭。而现代社会道德主体自主意识觉醒,人们根据自身的自由意志、个人选择所做的行为蕴含丰富的权利义务内涵。我们在希望社会保证自己的权利实现的同时,也履行着诸如不侵犯他人、不伤害他人等消极的义务,不逾越底线伦理时,但也提倡更高的道德层次追求,如社区彼此间的积极义务性的互帮互助、相互扶持,甚至舍己为人、奉献社会的超义务来彰显人性的光辉、社会的温暖,在此中国传统社会邻里间的相互扶持、相互守望、谦和礼让在现代社会是值得倡行。

  无论是消极义务、积极义务还是超级义务都需要道德主体的德性修养,德性修养水平的高低,也决定着社区的文明程度。赫拉克利特赋予德性以神性,认为“人的德性就是他的守护神”,在此看来,德性修养是守护你、我、他的有效途径,假设人人以社区共同的“善”为利益目的,那么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社会是可能的。

  四、结语

  不可否认,现代社会急需契约型社会的建立,但是乡土社区熟人社会,有当代社区需要汲取的精神特质,建立在“人情”上的相互扶持、相互守望、疾病相怜、相容相让的道德自觉是当代值得称赞的,其伦理精神应被赋予时代意义。

  “城市社区”是现代商业文明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在肯定其时代进步价值的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它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正在发展中的、不成熟的社区,与其他发展中的事物一样,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伦理问题。针对这些伦理问题,进行策略研究是必要的、迫切的、极其有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夏国忠.社区简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杨冬艳.论社区概念及其演进中的价值诉求和伦理意蕴[J].中州学刊,2006,9(5):163-164.

  [4]费孝通.关于当前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些思考[J].城市街居通讯,2000(10).

  [5]黄晓晔,孙其昂.解读城市社区的伦理意蕴[J].道德与文明,2011(4).

  [6]徐琦.社区的概念与理论起源[J].运城学院学报,2005(1).

  [7]高鉴国.社区的理论概念与研究视角[J].学习与实践,2006(10).

  [8]葛晨虹.伦理关怀与社区管理[J].伦理学研究,2005(1)

  .[9]王露路.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5(7).

  [10]赵娟娟.关于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分析与思考[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11(2).

  [11]任学丽.转型社会伦理秩序的重构[J].长白学刊,2013(5).

  [12]张康之“.熟人”与“陌生人”的人际关系比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2).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lunwenhr.com/hrlwfw/hrtusgli/10687.html

文章TAG标签:城市社区论文

声明:《社会转型时期的城市社区伦理分析》